2025年2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炒股杠杆怎么操作,对被告人刘捍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通报中,较为罕见地出现了“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足额挽回”等表述。 一审判处死缓 2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对被告人刘捍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捍东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刘捍东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5亿余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捍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刘捍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刘捍东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足额挽回,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犯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从轻处罚,为什么? “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足额挽回”,这一表述在以往的案件中较少出现,由此可见,刘捍东的主动退赃行为对于其从轻处罚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赃款赃物是贪污贿赂犯罪最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整个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在逻辑上的必然延伸,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被审查调查人隐匿赃款赃物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查清赃款赃物去向,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追缴赃款赃物、防止翻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行为,可以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的良好体现。 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和改正意愿,同时也可能减少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因此在量刑时可能会被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同时也应注意,根据相关规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积极退赃虽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能直接减轻处罚。是否能减轻处罚,还需要结合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退赃的数额、主动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追赃更高效更精准 追赃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方式和政策的转变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至党的十八大之前,追赃工作更多是“被动”的,即在腐败行为被发现后,通过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这种方式往往滞后于腐败行为的发生,导致部分赃款难以追回。 十八大以来,追赃工作逐渐向“主动预防”延伸。例如,通过建立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洗钱监管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降低追赃难度。 随着科技的发展,追赃工作逐渐引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追赃效率和精准度。例如,通过区块链技术追踪资金流向,利用大数据分析发现异常交易。 2024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北京检察机关在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针对被告人用虚拟币分赃并通过境外“混币”平台混淆资金流向的情况,对虚拟币和法定货币逐笔比对、双向审查,准确查明资金流向,最终追回赃款8900余万元,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我国的追赃工作经历了从“被动”到“主动”、从“单一”到“综合”的转变,反映了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未来,随着科技手段的提升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追赃工作将更加高效、精准,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南方+记者 | 石静莹 【本文责编】蒋玉 【频道编辑】李晓霞 陈冰青 【文字校对】华成民 【值班主编】刘树强 刘龙飞 【文章来源】南方杂志党建频道 |